::: 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
臺大醫院 家庭醫學部 姚建安醫師
姚建安醫師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安寧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所下的定義為:「對治癒性治療已無法獲益的末期病人之整體積極的照顧。此時給予病人疼痛控制及其他症狀的緩解,再加上心理、社會及靈性層面之照顧更為重,目標是協助病人及家屬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WHO,1990)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2年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最新定義為:「安寧緩和醫療係針對面對威脅生命疾病病人與其家屬的一種照顧模式,其目標在藉由早期偵測及周全評估與治療疼痛及其他身、心、靈的問題,預防及減緩痛苦,以達提昇生活品質之目標」。此定義中並強調,安寧緩和醫療係以多科團隊整合方式,滿足病人及家屬需求;除提供病人疼痛及其他身、心、靈痛苦症狀的緩解,並協助家屬渡過病人臨終期前後之哀傷反應與悲傷輔導。美國也在1992年健康照顧組織評鑑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 JCAHO)制訂評鑑標準用於臨終病患執業標準中。緩和醫療除了具備安寧療護強調病患善終的原則,更重視提升其和家屬的生活品質,故其進行不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機構或場所,同時具有一種尊重生命意義和價值的哲學思想態度。其專為病患和家屬身、心、社會、靈性需要的支持體系,以確保在瀕死過程和哀慟期間的生命尊嚴和生活品質。美國國家安寧組織(National Hospice Organization,簡稱NHO,1993)對「安寧療護」做了下面的定義:「安寧療護」即針對無法治癒的疾病的最後階段(in the last phase of incurable disease)提供支持與照護,使病人盡可能獲得充足與舒適的生活。自1967年英國設置第一家安寧院之後,安寧療護過去數十年中蓬勃發展,成為現代重症末期病人最先進的臨終照顧方式。安寧療護不僅是一項基本醫療人權,更是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不僅能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全人化照顧,維護病人和家屬最佳的生命品質,同時也能節省醫療成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美先進國家或鄰近香港、日本之經驗,均認為完善的癌症防治計畫應包括安寧療護。因此,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全面推展安寧療護運動已成為評估一個國家經濟、文化發展重要指標之一,建構國家完善並具高品質的安寧療護服務網絡更成為重要課題。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民間、專業團體與熱心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終於在民國89年5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的6月7日由總統公布正式施行,賦予疾病末期病人有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CPR)的權力,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民國102年1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案,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家屬出具同意書,在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時,可以終止或撤除其維生設施。此乃更貼近全世界各國「自然死法案」的立法精神,確保末期病人的醫療權益。

  日前根據委託新加坡連氏基金會針對全球40個國家對末期病人照顧的善終品質進行調查,結果台灣排名第14名,也是亞洲第1名,這些都是政府與醫療單位共同努力的成果,也呈現我國安寧療護的「軟實力」。不論在何處均可得到合適的安寧療護,是每一位面臨生命末期病人的權利。安寧療護透過有效的症狀控制,緩減病人及家屬所面臨的症狀困擾,進而提供末期病人全人化照顧,維護病人和家屬最佳的生命品質,更已成為癌症防治中不可或缺之一環。在安寧療護各種照顧模式中,發展最快的是「安寧療護專業團隊會診模式」(Hospital-Based Palliative Consultation Team)。

  末期生命安寧緩和醫療的照護,在現今全世界醫療主流已經蔚為風潮,除了日新月異的檢驗設備與醫療科技來早期發現疾病、積極治療疾病外,對於目前醫療罔效的末期疾病,不再進行「父權式」、「慘烈式」的治療,而是尊重病人的意願,並與其充分的醫療資訊說明,先進國家的醫療無不考量安寧緩和醫療的照護。各國也積極宣導生命自主權的決定,所以預立醫療指示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也是如火如荼地推行。台灣在這方面也跟得上世界的腳步,需要政府、醫療單位、社會大眾的重視與推展,方能奠立末期照護的穩固基礎,獲致生死兩相安的局面。

維護日期: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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